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岳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方自力与胡用兵、杨礼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自力,胡用兵,杨礼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方自力。被执行人:胡用兵。被执行人:杨礼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用兵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被执行人胡用兵所有的座落于岳西县响肠镇千佛塔村竹林组钢结构厂房(面积约250平方米)及茶叶制造机械(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孟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