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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埇民一初字第07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江新年与合肥轩成雅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新年,合肥轩成雅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宿埇民一初字第07792号原告:江新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轩成雅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中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江新年诉被告合肥轩成雅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合肥轩成雅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起诉所依据的所谓协议为伪造,且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和签订地均不在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异议人住所地法院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一份《委托费分配协议书》,其中一方合同相对人为江新年(乙方)。协议对分配比例、付款时间等事项作出约定,其中第六条针对争议解决的方式,双方约定“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有权向宿州人民法院起诉”。且江新年的居住地在宿州市埇桥区,故此项选择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因约定管辖优于法定管辖,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委托费分配协议书》是否真实的问题,需经实体审理后予以确认,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不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合肥轩成雅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立新审 判 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岩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