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周丹、岑妙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周丹,个体经商,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岑妙妙,个体经商,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月美,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周丹、岑妙妙、陈月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周丹、岑妙妙、陈月美向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支付执行款1800000元及相关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申请执行费22629元,但被执行人周丹、岑妙妙、陈月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登记在周后强名下的坐落于浒山街道新江路522-5××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0)字第0126**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10)字第0141**号】;2、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