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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指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蓬莱市登州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与日和食品(烟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登州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日和食品(烟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指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登州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街道海市路142号。法定代表人邹德喜,总经理。被执行人日和食品(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法定代表人殷建平,公司经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2)烟仲字第515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烟执字第15号】指定由蓬莱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刘志敬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瑀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