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执字第9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正亮与上海大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正亮,上海大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9639号申请执行人高正亮,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上海大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于豪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正亮与被执行人上海大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大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10,224.72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53.3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大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278.0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