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XX元、李晓静与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元,李晓静,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09-1号申请执行人XX元,女。申请执行人李晓静,女。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陈增强、陈民强、高超、秦新强、陈二盟,系该村村民代表。XX元、李晓静与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二村民小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XX元、李晓静征地补偿款每人各44200元。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12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二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农村经济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9178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009号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陈家台村第二村民小组:XX元、李晓静申请执行你(单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XX元、李晓静征地补偿款每人各44200元,共计884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160元、本案执行费1226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