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商初字第481号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平达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集中区202-75号。法定代表人苏顺平,总经理。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水利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七里街86号。法定代表人汪志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达公司诉被告水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达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达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达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4元减半收取2262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82元,由原告平达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