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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955号申请执行人屈某某,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阮某某,女,1966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户民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3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955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