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西充县某公司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充县某公司,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342号原告西充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某。原告西充县某公司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任小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