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张运忠与赵立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忠,赵立东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张运忠,农民。被告:赵立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忠与被告赵立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忠于2015年1月5日以被告赵立东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运忠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运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张运忠负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