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毕树波与王利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树波,王利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毕树波,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王利明,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原告毕树波诉王利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行告诉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树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董仁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馨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