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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冉瑞阳、唐朝菊、冉欣研诉曾凡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瑞阳,唐朝菊,冉欣研,曾凡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冉瑞阳,男,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申请执行人唐朝菊,女,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申请执行人冉欣研,女,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被执行人曾凡兵,男,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冉瑞阳、唐朝菊、冉欣研诉曾凡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冉瑞阳、唐朝菊、冉欣研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江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该案经本院主持,双方已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开江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昌礼审 判 员  范贤春代理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