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冉瑞阳、唐朝菊、冉欣研诉曾凡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瑞阳,唐朝菊,冉欣研,曾凡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冉瑞阳,男,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申请执行人唐朝菊,女,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申请执行人冉欣研,女,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被执行人曾凡兵,男,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冉瑞阳、唐朝菊、冉欣研诉曾凡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冉瑞阳、唐朝菊、冉欣研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江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该案经本院主持,双方已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开江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昌礼审 判 员 范贤春代理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