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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二初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舒城光大种业有限公司与姚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舒城光大种业有限公司,姚明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1607号原告:安徽省舒城光大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光柱,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成云,舒城县庐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明良,男,1957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安徽省舒城光大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靳华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舒城光大种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成云与被告姚明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省舒城光大种业有限公司辩称:2009年开始,被告从原告处批发种子、农药,到2012年11月14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种子、农药款计人民币31896元。双方约定年底前一次性付清,但到期后被告迟迟未付款,一拖再拖,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要求被告给付种子、农药款31896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企业机构代码、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姚明良辩称:欠款31896元是事实,因为别人欠本人的货款没有归还,正在法院执行中,所以原告的欠款没有及时给付;另外因为种子质量问题与农户发生纠纷,当时被告已赔偿农户4000元应当从此欠款中扣除。被告姚明良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与所认定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为:2009年开始,被告姚明良从原告安徽省舒城光大种业有限公司批发种子、农药,从事经营活动,2012年11月14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姚明良总计欠货款31896元,被告姚明良出具了欠条。原告因催要货款未果,2014年11月17日诉请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1896元。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姚明良欠原告货款,有条据为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明良辩称因种子质量造成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无证据证明,原告也未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明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舒城光大种业有限公司货款3189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8.70元,由被告姚明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华宏二0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