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公维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