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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821号原告吴某某,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叶志平,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媛审 判 员  黄拥军人民陪审员  沈建东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苏再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