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尉民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付永安等人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永安,马秀梅,周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13-1号申请人付永安,男,汉族,1960年9月28日出生,住尉氏县南曹乡中山村五组。申请人马秀梅,女,汉族,1959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周俊杰,男,汉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尉氏县南曹乡砖楼村五组。本院于2015年1月4作出的(2015)尉民保字第1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A880**号小型面包车的扣押。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沈凤丽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霍彦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