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上海语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语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荔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上海语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林,女,汉族,居民,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申请人上海语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签发的票号为1050005321711655、金额为人民币十一万元整、出票人为莆田市万鑫模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厦门益明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上海语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到期日期为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持票人为上海语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语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明亮代理审判员 潘 丽人民陪审员 杨靖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赛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