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泰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钟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钟秋华,湛江市泰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89号原告: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奕。委托代理人:王美富,詹晓楠,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钟秋华,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被告:湛江市泰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法定代表人:朱燕银。原告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秋华、湛江市泰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玉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庄秀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