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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金贤亮与青岛东孚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贤亮,青岛东孚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001号原告金贤亮。被告青岛东孚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克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贤亮与被告青岛东孚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贤亮以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贤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丽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吕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