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项金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铁岭、申霞、陈绍芝、王同印、陈天荣、王亮、陈天华、申秀梅、贾平、陈绍新、李玉红、王浩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联社,陈铁岭,申霞,陈绍芝,王同印,陈天荣,王亮,陈天华,申秀梅,贾平,陈绍新,李玉红,王浩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金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现鑫,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广春,男,1963年出生,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副主任。被告陈铁岭,男,汉族,1975年生,住项城市郑郭镇。被告申霞,女,汉族,1975年6月生,住址同上。被告陈绍芝,女,汉族,1965年生,住项城市张庄大街。被告王同印,男,汉族,1968年生,住项城市张庄大街。被告陈天荣,女,汉族,1961年生,住项城市教育路。被告王亮,男,汉族,1967年生,住项城市东大街。被告陈天华,男,汉族,1965年生,住项城市教育路。被告申秀梅,女,汉族,1960年生,住项城市东大街。被告贾平,女,汉族,1969年生,住项城市团结中路。被告陈绍新,男,汉族,1969年生,住项城市郑郭镇。被告李玉红,女,汉族,1969年生,住址同上。被告王浩霖,男,汉族,1991年生,住项城市东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铁岭、申霞、陈绍芝、王同印、陈天荣、王亮、陈天华、申秀梅、贾平、陈绍新、李玉红、王浩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邢艳梅审 判 员 田济民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二○一五年元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