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三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苏玲与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玲,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30号原告苏玲。被告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中州西路619号。法定代表人郭兰芳。被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副6号。法定代表人郭兰芳。原告苏玲诉被告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新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袁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