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商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井志与胡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志,胡春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商初字第453号原告王井志,男,57岁。被告胡春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井志与被告胡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井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