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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商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井志与胡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志,胡春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商初字第453号原告王井志,男,57岁。被告胡春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井志与被告胡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井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