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雪芳与俞晖、俞莉娜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晖,李雪芳,俞莉娜,郑建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晖,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希、赵玲欢,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芳,女,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国君、许晨曦(实习律师),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俞莉娜,女,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原审被告郑建财,男,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上述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柯欣、林学凡(实习律师),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俞晖因与被上诉人李雪芳、原审被告俞莉娜、郑建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2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俞晖上诉称,上诉人俞晖与被上诉人李雪芳的借条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接受货币一方的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一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讼争借款系原告李雪芳通过开户于招商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卡转账支付的,该开户行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09号,属于厦门市思明区行政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俞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俞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