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217号申请执行人:迟某某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迟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建白民初字第01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暂下落不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12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