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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东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耿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邢东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某。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4)第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晔超、郑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耿某某在邢台市南羊市道金水湾南门西侧的台球厅放置赌博投币机3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期间共计非法获利8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查获的赌博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且退缴了非法所得,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耿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耿某某违法所得八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 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