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高小敏与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敏,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高小敏,女,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世纪星阳光花苑10号楼3单元1504室。被执行人:新疆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苏州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昌,职务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三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世纪星阳光花苑小区10号楼3单元1504室房屋产权手续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高小敏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孟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