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侯民初字第2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寿光市上口镇贾王南邵村民委员会与山东隆恺蔬菜有限公司、崔友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上口镇贾王南邵村民委员会,山东隆恺蔬菜有限公司,崔友春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寿侯民初字第2935号原告寿光市上口镇贾王南邵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进义,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建亮,寿光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隆恺蔬菜有限公司。被告崔友春。原告寿光市上口镇贾王南邵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山东隆恺蔬菜有限公司、崔友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寿光市上口镇贾王南邵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建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隆恺蔬菜有限公司、崔友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寿光市上口镇贾王南邵村民委员会诉称,2010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土地181.88亩,被告应于每年的9月10日至21日交纳下年度的承包费,2010年9月21日至2012年9月21日每年每亩1200斤小麦,2012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21日每年每亩1300斤小麦,2017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1日每年每亩1400斤小麦。被告无视合同合同约定,已累���拖欠承包费343111.7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承包费343111.7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山东隆恺蔬菜有限公司、崔友春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1日,被告崔友春代表被告山东隆恺蔬菜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山东隆恺蔬菜有限公司承包原告南坡片土地181.88亩,承包期限为2010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1日止,应于每年的9月10至21日交下一年的承包费,承包费以小麦或按交承包费时小麦市场价格折价,2010年9月21日至2012年9月21日每亩每年1200斤小麦,2012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21日每亩每年1300斤小麦,2017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1日每亩每年1400斤小麦,另外每年还应缴纳机井使用费125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山东隆恺蔬菜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土地,并将承包土地上所建的部分���棚承包给他人。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的土地承包费,被告支付了222125元,其余至今未付。同时查明,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的土地承包费为260088.4元(1300斤/亩/年×181.88亩×1.1元/斤),机井使用费为1250元,2013年9月21日至2014年9月20日的土地承包费为302648.32元(1300斤/亩/年×181.88亩×1.28元/斤),机井使用费为125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大棚承包合同、寿光市田柳粮管所出具的小麦价格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山东隆恺蔬菜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山东隆恺蔬菜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承包费,其拖欠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及违约责任。原告依据合同要求被告山东隆恺蔬菜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崔友春作为被告山东隆恺蔬菜有限公司的职工,签订合同系职务行为,合同义务应由被告山东隆恺蔬菜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隆恺蔬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寿光市上口镇贾王南邵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费343111.72元(260088.4元+1250元+302648.32元+1250元-2221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寿光市上口镇贾王南邵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7元,由被告山东隆恺蔬菜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兴成人民陪审员 宋爱兰人民陪审员 李培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