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甲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02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系中铁十八局集团二公司武黄城际铁路项目部保安。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系中铁十八局集团二公司武黄城际铁路项目部保安。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4)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刘某、王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徐某脱逃,本院依法裁定对其中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玉莲、董洁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0日至6月10日,被告人徐某在承接中铁十八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武黄城际铁路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废旧钢模板处理工程期间,勾结中铁十八局保安刘某、王某甲,利用二人值守之便实施侵占行为,窃取旧钢模板共计13.56吨。经鄂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旧钢模板共计价值人民币29,832.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5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事先联系被告人刘某、王某甲后,利用二人看守中铁十八局货场大门的职务之便,用铲车将废旧钢模装上货车运出中铁十八局货场,盗得旧钢模板4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800.00元。2、同年6月5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事先联系被告人刘某、王某甲后,利用二人看守中铁十八局货场大门的职务之便,采取上述手段,盗得旧钢模板2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00.00元。3、同月6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事先联系被告人刘某、王某甲后,利用二人看守中铁十八局货场大门的职务之便,采取上述手段,盗得旧钢模板3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600.00元。4、同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事先联系被告人刘某、王某甲后,利用二人看守中铁十八局货场大门的职务之便,采取上述手段,盗得旧钢模板4.56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03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钢模板失窃报告、收条、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有证人王某乙、魏某、李某、柯某、王某丙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甲与他人内外勾结,多次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王某甲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王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姜海清人民陪审员 黄利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吕景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