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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温婵香与谭锦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婵香,谭锦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15号原告温婵香,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谭锦然,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关于原告温婵香诉被告谭锦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婵香于2014年2月8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谭锦然于2014年2月13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江鹤法民三初字第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原告温婵香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江中法立民终字第119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据此,鹤山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我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另,原告温婵香于2014年4月29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虽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本案已依法移送本院进行审理,经本院向原告核实,原告确认其上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婵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温婵香负担。审判员  张松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娇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