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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文涛与宗银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撤回部分诉讼请求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69-1号原告:王文涛,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张恒,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银磊,男,出生日期不详,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徐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生,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涛与被告宗银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王文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涛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27.3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将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费用4927.34元退还原告王文涛。代理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云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