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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金良与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559号原告王金良。委托代理人王文华。系原告女儿。被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郗韬,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金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王金良诉被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良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良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良负担。审 判 长  邢炎萍代理审判员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