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孔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曲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孔某,农民,住曲阜市王庄镇刘庄村西二胡同**号。身份证号码:3708811985********。委托代理人:孔祥荣,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孔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晓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祥荣、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12年3日在登记结婚,2008年5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刘××。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经��酗酒不归家,且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现我们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之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刘某辩称,我们自由恋爱相识,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有过小吵小闹,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07年12年3日双方在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5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刘××。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有过吵闹。2014年11月27日,双方再次吵闹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六年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有生一子,双方虽因生活琐事有过吵闹,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在今后���活中,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夫妻矛盾,相互增加交流,其婚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孔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晓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苏凡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