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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炽林与徐庆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炽林,徐庆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08号原告:刘炽林,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陈天军。被告:徐庆棠,住广东省增城市。原告刘炽林诉被告徐庆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炽林的委托代理人陈天军已到庭,被告徐庆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炽林诉称,2013年9月2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当日交付被告招商银行支票一张,支票金额为150000元,被告收到支票后,将该支票兑现。被告借到原告的款后,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到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利息按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逾期还款利率计,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庆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借据》原件一张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借据》载明:“今借到刘炽林支票现金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借款人徐庆棠(按指模)、2013、9、29”。之后,被告未按时还款给原告,经原告追偿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被告徐庆棠在公告期满既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举证。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给期票给被告,被告立下借据,因期票出票期一个月,故支票出票日期写2013年10月29日,并提供招商银行支票存根和付款回单予以佐证,说明被告收到原告的款项。上述事实,除原告在庭审的陈述外,有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据》一份、招商银行支票存根和付款回单各一份相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欠下原告的款项并立下《借据》给原告收执,同时原告提供支票存根及付款回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归还过本金及利息给原告,从中认定被告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问题,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现原告主张利息从起诉日2014年4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亦不提供书面答辩及举证,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庆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2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刘炽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原告刘炽林已预交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徐庆棠负担。原告刘炽林已预交的受理费由被告徐庆棠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判决的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潘秀麟人民陪审员  黄泳梅人民陪审员  毛敏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潘泽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