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官法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马啟贤、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啟贤;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015号申请人马啟贤,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生,昆明市宜良县人,住昆明市宜良县。被执行人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中闸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吴向龙。关于申请人马啟贤与被执行人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官劳仲字(2014)第2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啟贤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1388.3元、执行费217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昆明和昊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执字第10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郭 虹审判员 保俊良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