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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朱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姜连玲与葛桂军所有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连玲;葛桂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朱民初字第856号原告姜连玲。被告葛桂军。原告姜连玲与被告葛桂军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3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查封了被告葛桂军的银行帐户。现原、被告达成调解,应依法解除对被告银行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葛桂军银行帐户的查封。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少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