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朱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姜连玲与葛桂军所有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连玲;葛桂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朱民初字第856号原告姜连玲。被告葛桂军。原告姜连玲与被告葛桂军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3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查封了被告葛桂军的银行帐户。现原、被告达成调解,应依法解除对被告银行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葛桂军银行帐户的查封。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少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