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章养生与安庆中建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养生,安庆中建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汪福生,章胜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072号原告:章养生,男,1951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安庆中建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尚涛。被告:汪福生,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章胜科,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章养生与被告安庆中建池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汪福生、章胜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继续诉讼已无必要。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养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章养生负担。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余秀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