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桑娜与被告辽宁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娜,辽宁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桑娜,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常居住地辽宁汇美建材中心。被告:辽宁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负责人李全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桑娜为与被告辽宁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春荣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桑娜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娜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桑娜负担。审判员 段春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孟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