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执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栾兴华与富民县云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兴华,富民县云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307-1号申请执行人栾兴华,男,1948年4月17日生。被执行人富民县云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发荣。申请执行人栾兴华与被执行人富民县云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富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加言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16848元、案件受理费2436元、执行费1539元,合计110823元。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三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富执字第3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光明执行员 刘郭华执行员 唐 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燕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