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程绍飞与葛敬文、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绍飞,葛敬文,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93号申请人程绍飞,男,汉族,1979年11月4日生,住肥西县。被申请人葛敬文,男,汉族,1961年8月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绍飞诉被申请人葛敬文、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绍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葛敬文、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程绍飞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葛敬文、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期限六个月。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汪清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