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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程绍飞与葛敬文、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绍飞,葛敬文,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093号申请人程绍飞,男,汉族,1979年11月4日生,住肥西县。被申请人葛敬文,男,汉族,1961年8月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绍飞诉被申请人葛敬文、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绍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葛敬文、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程绍飞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葛敬文、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期限六个月。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汪清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