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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申请人白曾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白增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被申请人白增喜,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因借款纠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白增喜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