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东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存保与郭铮租赁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保,郭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东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王存保。被执行人郭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郭铮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晁宗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