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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东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存保与郭铮租赁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保,郭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东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王存保。被执行人郭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郭铮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晁宗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