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惠阳法执字第112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庆苏与叶伟忠、杨达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苏,叶伟忠,杨达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惠阳法执字第112恢1-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苏,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叶伟忠,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被执行人:杨达成,男,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大亚湾区。关于王庆苏与叶伟忠、杨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叶伟忠欠王庆苏借款本金91万元,于2007年12月30日前还清给王庆苏;借款利息由王庆苏与叶伟忠自行协商解决;杨达成对叶伟忠不能偿还的债务在抵押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14110元由王庆苏承担。权利人王庆苏于2008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8)惠阳法执字第112号,执行费11500元由叶伟忠、杨达成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08年3月6日、11日向被执行人叶伟忠、杨达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另,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以(2008)惠阳法执字第11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达成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房屋一栋予以查封。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叶伟忠、杨达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所查封被执行人杨达成的上述房屋移送中介组委托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达成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房屋一栋【房的价值进行评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志 锋审判员 钟盛审判员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 文 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