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连江县发利林果开发有限公司与连江县盛丰农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江县发利林果开发有限公司,连江县盛丰农场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80号原告连江县发利林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法定代表人王秀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捷,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连江县盛丰农场,住所地:连江县。执行事务合伙人谢首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江县发利林果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县盛丰农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江县发利林果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本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钗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