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韩丙辉、孟江辉与孟江辉、刘瑞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丙辉,孟江辉,刘瑞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95号原告韩丙辉,农民。被告孟江辉,农民。被告刘瑞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丙辉与被告孟江辉、韩瑞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丙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丙辉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丙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丙辉负担。审判员 赵东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