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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朱建峰申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峰,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峰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尉执行员  柳学生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