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桥支行与胡从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79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桥支行。负责人:任安平,该支行行长。被告:胡从山,男,1952年7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桥支行与被告胡从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桥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桥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陆忠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