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伟与任小林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任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022-5号申请人李伟,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任小林,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伟与任小林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调确字第00073号民事裁判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任小林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