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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王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孙守体与李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体,李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王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孙守体,男,1949年4月19日生。被告李勋,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守体诉被告李勋买卖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守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守体负担。审判员  柳九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红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