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王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孙守体与李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体,李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王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孙守体,男,1949年4月19日生。被告李勋,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守体诉被告李勋买卖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守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守体负担。审判员 柳九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红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