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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元市宝轮阳光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天琼、刘平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宝轮阳光物资有限公司,杨天琼,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宝轮阳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天琼,女,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3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刘平,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15日,住址同上。本院(2010)广利州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天琼、刘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天琼、刘平的银行存款9787.84元(本金5751.8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313.00元、诉讼费673.00元、执行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兴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 程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