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8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罪犯尹海连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海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663号罪犯尹海连,男,汉族,大学文化,1962年9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6月14日作出(1995)海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海连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尹海连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18日作出(1995)一中刑终字第6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1日作出(2001)苏刑执字第8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尹海连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1年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3月23日、2008年12月17日、2010年9月27日、2012年7月23日作出(2007)、(2008)、(2010)、(2012)宁刑执字第657号、第9206号、第7017号、第57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尹海连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6年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尹海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尹海连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海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海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